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及实施路径研究
作者: 洪銮辉 梁海霞
摘 要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现阶段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方向,是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关系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地方职业教育改革实绩,牵动各方利益主体。以多重制度逻辑为分析框架,采用NVivo软件对68所“双高计划”高职院校“双师型”认定文件进行质性分析,并结合实践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工作中的认定标准、实施认定主体和认定机制等进行实践分析,发现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在认定指标、认定制度、认定结果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具体改革路径是:强化各主体制度逻辑的共同价值导向,师德为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搭建融合各主体制度逻辑的认定体系,强化监督评价机制、完善激励政策。
关键词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双高计划;多重制度逻辑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34-0046-07
高职教育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任务[1],“双师型”教师是推动高职教育发展的关键。“双师型”教师是中国职业教育的产物,1989年,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双师型”的概念,1995年,“双师型”教师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家教委文件中,自此“双师型”教师正式进入国家政策体系,以“双师型”教师项目为载体的通知和政策文件不断出台并加以贯彻落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2019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提出以“四有”标准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2],同年8月,教育部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总体要求和目标[3]。经过多年的研究实践,各高职院校基本都出台了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也有部分省份如安徽、江西等出台了省级认定文件。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主体、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4]。至此,国家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从指导思想向实操推进。“双师型”教师主要发展历程见图1。本研究通过NVivo软件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文件进行文本分析,总结各高职院校在“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探索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实施路径。
一、研究思路
(一)研究对象
通过对全国高职院校的官网资料进行查询和访谈调研分析,将分布在25个省份的68所“双高计划”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制度文本确定为研究对象,调研对象全面覆盖了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A、B、C三档,院校来源结构合理、区域覆盖广泛,能够较好反映我国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情况,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和有效性[5]。调研院校基本情况见表1。
(二)研究方法
由于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文件文本量较大,且具有非结构化特征,故选取具有文本挖掘技术、能处理非数据资料的质性分析软件NVivo,对68所“双高计划”高职院校现有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文件进行文本分析,并结合宏观政策与词频统计分析确定编码主题,从文本数据中抓取和提炼相关信息,描绘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路径及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实施路径。
(三)分析框架
制度逻辑是指某一领域中的具体行为指导,而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强调各制度逻辑间的作用[6]。本研究以多重制度逻辑作为分析框架,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的制定与认定行为联系起来,从中发现制度逻辑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认定专家等组成,被认定主体主要为专业课教师、兼职教师等,不同行为主体所秉持的制度逻辑各不相同,故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是一项由多元主体、多重目标、多层制度结构、多重制度逻辑相互作用的活动。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制度的文本分析
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培养高质量技能人才的保障,第一轮(2019-2023年)“双高计划”建设要求以“四有”标准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7]。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统一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制度成为必然,而各高职院校根据地方制度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落实执行认定工作。本研究通过对68所样本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文本进行分析,探索其认定工作的实践路径。
(一)关键词词频分析
为深入探究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现实状态,通过NVivo软件词频搜索功能,合并同义词(如实践”“锻炼”等)后搜索高频词汇,并通过停用词列表去除“以上”“相近”“参加”等非主题性词汇,生成“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文件关键词列表,见表2。
通过分析发现,频次前26的关键词主要有“教师”“专业”“认定”等,体现了高职院校“双师型”认定工作主要由“认定内容”“认定主体”“认定范围”和“认定程序”等组成的实践逻辑。根据词频统计结果,通过研析宏观政策文本,确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的6个主轴式编码:“制度出台时间及名称”“认定标准”“认定实施主体”“认定范围”“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同时根据主轴式编码进一步提取开放式编码并不断对编码进行修改完善,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实践分析及实施路径”确定为选择性编码。
(二)文体分析
1.制度出台时间及名称体现各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认识程度
制度名称及出台时间是反映政策执行内容和落实时间节点的要求,一方面是为响应上级政策,另一方面反映所在单位的建设目标,对工作起着指导性作用。研究发现,各高职院校“双师型/双师素质”教师认定相关办法均在200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以后出台实施,部分院校制度出台时间久远,未进行修订。其中,2005-2009年出台或修订相关制度的院校共9所,占总数的13%,2011-2019年共43所,占总数的63%,2020-2022年共16所,占总数的24%,具体时间分布见图2。可见,在2004年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评估对“双师素质”教师占比提出要求后,各高职院校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认定制度文件。这时各高职院校出台的“双师型/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人才水平评估中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指标要求,而对建设“双师型”教师本身的认识还不高;而在2010年国家出台各种以“双师型”教师素质提高项目为载体的“双师型”教师政策后,各高职院校纷纷制定或修订了相关管理办法,这时各高职院校对“双师内涵”有了进一步认识,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成为各高职院校的重要任务。
各高职院校出台的制度名称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称为“双师素质”教师认定相关办法(34所,占比50%),一类称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办法(31所,占比46%)。而比较特殊的有三所高职院校,一是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制度名称为“双师型”及“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二是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制度名称为“双师”教师认定相关办法。从制度名称上看,由于国家对“双师型”教师内涵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认定标准,各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的理解和定义也不尽相同,认定类型也不同。
2.认定标准体现高职教育类型特色和目标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是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对调研院校认定标准内容进行编码和词频分析发现,各高职院校认定标准主要围绕体现“双师型”教师内涵要求的“理论教学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科研成果”三大模块进行设定,详见表3。其中,实践教学能力占主导地位,这一模块在所有调研院校都有所体现,行业企业实践经历(覆盖100%的院校)和职业/执业/考评员资格证书(覆盖98%的院校)为此模块的主要指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双师型”教师首要条件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只有19%的院校将其列入标准体系,且只有4%的院校实行了师德“一票否决制”。此外,部分院校将行业协会等兼职情况也作为认定指标,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将教师创办或与企业合办企业作为认定指标。
3.认定实施主体基本是单一的评价体系
对68所调研院校进行编码发现,目前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主体主要有高职院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师培中心等[8],后者主要出现在出台省标的院校。多数院校都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由学校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负责认定工作,少数院校成立专设认定评审机构或直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担任认定机构。
认定实施主体主要分为院(系、部)校两级,院(系、部)级专家主要由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校级专家主要由分管人事和教学的校领导、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科技部门和实训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评审认定等。而无论是否成立专设认定评审机构,主要实施主体都为院校专家,实施主体单一。
4.认定范围(被认定主体)主要为任课的校内外专兼职教师
因国家一直未出台“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除了部分省份出台了省级标准对认定范围进行明确外,其他高职院校只能根据院校实际情况对认定范围进行界定。通过对调研院校认定文件涉及的认定对象进行确定并编码量化分析发现,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明确界定认定范围的有28所;二是界定为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的有18所;三是界定为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的有11所;四是界定为专业课教师的有7所;五是界定为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人员和校外兼职教师的有2所;六是界定为校内专任教师的有2所。
5.认定程序基本形成了自下而上的认定机制
“双师型”教师认定是教师资格认定的一种类型,其程序要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是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68所调研院校中有64所(94%)院校基本都制定了“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基本程序,包含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材料审核推荐、学校负责部门复审(主要为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等)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复审(主要为人事、教务和科技部门等)、学校认定评审机构评审认定(主要为专设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或校教学委员会等)、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发证等主要环节。需要说明的是,“公示”作为认定程序的关键环节,只有30所(44%)院校在制度文件中明确列出此环节;比较特殊的是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二级部门审核推荐环节中还设立了专业评议组对二级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投票表决,投票同意数达半数以上方可提交学校评议,严把资格初审关。而作为质量导向的考核再认定程序在现有制度文件中基本未体现。
6.认定结果未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
认定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职教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和社会满意度,提高职教教师成就感。一直以来,对获得“双师型”教师资格者上级部门未有明确的激励指导性文件,各院校在制定制度文件时对获得“双师型”认定称号教师的有关待遇表述不一,有的院校甚至在文件上没有提及对获得者的福利政策。
对68所调研院校分析发现,有一半以上院校(35所)对认定结果的有效期未作明确规定,“一认定终身”,未实施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而对获得者的福利待遇有37%的院校(25所)未有相关政策,有44%的院校(30所)都是面上表述,未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形同虚设,如表述为:优先支持申报人才、科研项目,在教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倾斜等;只有19%的院校(13所)对获得者给予明确津贴,但标准不一,差别较大,最高为一次性给予2000元津贴,最低为200元。
如何健全“双师型”教师的激励机制、增强职教教师认同感、完善评价机制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
三、多重制度逻辑下“双师型”教师认定亟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68所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进行文本分析发现,目前各高职院校已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指导,不同区域不同院校间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认定结果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认可度,其标准内容的设定、实际操作和结果应用都是有待解决之题。
(一)以量化指标为主导的制度逻辑导致“重硬轻软”的倾向
师者,师德为先。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表现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教师的首要要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也明确了以师德为先的制度逻辑。但是调研发现,各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条件中,更多侧重于可操作的硬性指标,如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教学及企业经历年限、竞赛获奖、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培训合格证书等,而在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软性指标相对缺乏。究其原因:一是“双师型”教师作为国家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评价的关键指标,各高职院校在申报、评比、考核国家和省级项目中都有明确要求,各高职院校为达到数量指标要求获得更多的项目或通过考核,必然将“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以易于量化的指标来体现。二是在以项目通过为目标的现行背景下,由于国家标准的缺失,部分高职院校的认定工作容易出现“缩水”现象。三是认定指标量化,便于认定,操作性强。部分高职院校也有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条件列入认定的基本条件,但因思想条件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更多的也只是作为一个条件列在文件中而已,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对所申报教师的思政条件都是默认符合要求,没有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