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现实困境与推进策略
作者: 徐倩仪 起航 李永才
摘要:面向国家战略和技术前沿开展有组织科研是高职院校实现高水平发展的新支点,也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诉求。但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发现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面临政策制度偏差、配套条件不足、文化认知冲突等困境。因此,应建立多元错位的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制度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保障制度,凝聚合作共赢的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共同体意识,以期推动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
关键词: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制度建设;社会学新制度主义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4)10-0052-07
一、问题的提出
有组织科研是科学研究范式变迁和知识生产模式演化而引起的科研组织模式适应性进化。[1]高校作为科研主力军和科技突破策源地,在研究课题日益综合化、复杂化的大科学时代,有组织科研是建制化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共有高职学校1 489所,约占高等学校的50%。[2]与研究型大学科研的基础性研究导向不同,高职院校科研具有技术性、应用性导向。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推动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机制创新,对助推我国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发挥高校在科研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各类科研院所的积极性,发挥人才济济、组织有序的优势,形成战略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高校推动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指明了“组织化”的发展方向。2022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校有组织科研是高校科技创新实现建制化、成体系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重要形式。”“有组织科研”这一政策话语被正式提出,并成为当下高职院校科研组织模式改革的重点。
当前,学界围绕高校有组织科研已有广泛的研究,有研究从某一理论视角分析高校有组织科研,有研究关注高校有组织科研的内涵界定与特征、组织模式,还有研究谈及国外高校有组织科研的发展经验、国内高校有组织科研的实践案例分析等。关于高校有组织科研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但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问题进行系统性回应的成果则较少。高职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具有区别于研究型大学等本科院校的独特类型定位,理应受到学界的重视。基于此,本研究以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框架,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制度要素进行系统分析,探索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困境,进而提出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的推进策略,以期为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提供参考。
二、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制度要素分析
(一)分析框架与适切性
目前主流的制度概念认为,“制度是一种稳定的规则系统,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3]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不仅关注法律政策、规范和程序等正式制度,还关注社会互动中的共同信念、符号系统和道德模板等非正式制度,这种界定突破了以往制度与文化之间的独立概念,并将文化纳入了制度的概念范畴,使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能在更为宏观的层面对组织和个人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4],同时为组织和个人获得社会的认同、接纳和信任(即获得合法性)提供支撑。
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制度主要包含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三个制度要素,三者在相互作用下构成一个制度系统,促进组织稳定有序地运行。其中,规制性制度要素位于制度表层,具有强制性特征,由国家与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构成;规范性制度要素位于制度中层,合法性基础为道德支配,包括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如价值目标、社会责任、团体规则等;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位于制度深层,合法性基础为认可的文化支持,主要由符号系统、传统惯例、共同信念等构成,组织内的共同信念与集体认同会内化为个人理所当然的实践行为指导。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是一个复杂和特殊的社会场域,具有跨学科、跨专业、跨系部、跨院校、跨行业、多主体的特点,其建设过程不仅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紧密相连,也与学校的管理规范、评价体系等密切相关,更依赖于其所处的特定文化环境。综上可知,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这种由表及里、内外兼顾的研究理念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具有适切性。因此,本研究从规制性因素、规范性因素和文化—认知性因素三个维度确定分析框架(见表1)。
(二)规制性要素
规制性要素通过外在强制性机制来约束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政策要求。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受法律法规、规制条例等强制性机制的约束和激励,从而构建与科研定位契合的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体系。具体而言,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均有提及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针对职业教育领域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以上法律都为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法理依据。在国家政策层面上,2019年3月,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双高计划”)强调,“加强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行业深度合作,建设兼具科技攻关、智库咨询、英才培养、创新创业功能,体现学校特色的产教融合平台,服务区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双高计划”政策话语下,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有了更高要求和紧迫感。2022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政策均为高职院校加强有组织科研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高质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部署。在地方政策文件层面上,广东、上海等省市相继发布公告强调要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系统谋划,出台支持高校有组织科研相关政策。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本的出台为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为高职院校开展有组织科研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的作用机制是行动者通过内在道德支配来约束自身实践活动,主要指行动者的内在价值观、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通过价值观塑造和组织规范来约束科研共同体的行为,使科研共同体成员在研究者角色的社会期待约束下进行科研活动。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司长雷朝滋曾表示,“从指导思想来讲,有组织科研就是要瞄准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把过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能干什么就干什么转变为国家需要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5]因此,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应明确自身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定位,以“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为组织价值导向,以“开放协同、系统推进”为组织原则,从封闭向开放转化、从单打独斗向多边合作转化,打破传统以学科、专业、系部、院校为界限的科研组织模式,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以研究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现实问题为基点,统合高职院校、其他高校、科研机构、政府机构、行业企业等多维科研主体的价值共识,从而为高职院校有组织地开展多元跨界融通的应用科研奠定基础。在规范性标准上,各高职院校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奖励、科研工作量化评分、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科研管理规范性文件,鼓励教师积极投身科研工作,营造积极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自由的良好学术生态环境。概言之,价值观的塑造和规范性标准的制定能为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提供一定的“软硬件”支撑。
(四)文化—认知性要素
关注制度内的文化—认知性要素,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最突出的特征。文化—认知性要素是通过认可的文化支持来影响个体或群体的行为选择,主要由符号系统、传统惯例、共同信念等构成。有组织科研建设离不开具体的文化环境,科研参与者在合作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与集体行动意向是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的关键。在规模式发展阶段,受传统职业教育办学理念的影响,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科研意识薄弱的问题,认为科研重心应放在普通本科院校、研究型大学及科研机构上,高职院校的任务在于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而不在于科研。在当前的内涵式发展阶段,科研对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有组织科研已成为高职院校发展规划的中心任务之一,多元包容、合作共赢应是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的文化内核。科研团队成员来自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在理论逻辑思路、问题认知模式、研究方法运用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此外,科研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失败风险性,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应以多元包容、合作共赢文化打破不同学术活动间的区隔偏见,提高科研创新的容错度,凝聚多元科研主体“面向国家战略和技术前沿”的价值共识,为科研项目内部开展更深层次的跨界学术探索合作营造一个兼容并包、互助共生的学术氛围。
三、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主要困境
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有效落实会受到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的综合作用影响。在此三维要素分析视角下可以发现,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面临着政策制度偏差、配套条件不足、文化认知冲突等多重制度化困境,
(一)高职院校科研的政策制度偏差
规制性要素主要运用强制性的制度来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组织和个人“必须做什么”,同时以奖惩作为规制手段,具有强效约束力。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办学性质为公办大学,这就决定了政府颁布的规制性制度是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的主要规制性制度来源。然而,当前政府针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的规制性制度整体框架仍未形成,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可为、须为与何为,各方主体在以上基本问题上难以找到相应的制度依托。
目前,关于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规制性文件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在以“高等学校”为科研主体的政策话语中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等。其中《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对高校有组织科研进行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针对该政策的落实,教育部召开了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座谈推进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郑州大学等研究型大学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此外,在教育部召开的“教育这十年”“1+1”系列发布会上,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司长雷朝滋针对该政策表示,要把加强有组织科研与推进“双一流”建设相结合。[6]在地方政策文件上,虽然多地相继发布了公告,提出要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系统谋划,但多与“双一流”建设挂钩,为“双一流”建设的配套政策文件。由此可知,当前高校有组织科研政策体系的主体多为“双一流”为代表的研究型大学。高职院校科研具有自身独特性,需要专门的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政策体系与之配套,但目前高校有组织科研政策未有效关注作为应用研究主体的高职院校。第二类,主要针对“职业学校”“高职院校”科研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但以上政策文件有关高职院校科研建设的表述较为零散,不成体系,缺乏对具体实行措施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高职院校科研的配套条件不足
规范性要素包含着社会生活的道德性、责任性等约束期待,规范性系统中的价值观和规范为组织和个人提供了评估现有结构或行为的标准。规范性要素的价值观和规范对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具有规约作用,但当前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建设过程中规范性要素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价值观共识及配套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存在缺位现象。
一是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价值观共识尚未形成。价值观共识是实现科研目标与科研着力方向一致的前提。面对日趋复杂的科技革命冲击,要明确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定位,以“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为责任使命,这是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工作的共同价值导向。但当前高职院校在开展有组织科研过程中,科研价值观共识呈现一定程度的疏离化、孤立化、碎片化状态。首先,现有的高职院校大多由中专合并升格而来,虽然近些年大部分高职院校提升了对科研的重视程度,但仍然存在部分高职院校把科研处作为安置闲散人员去处的现象[7],没有体现科研处应有的内核价值。其次,高职院校新进的教师大部分毕业于研究型大学,在科研上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导向的惯性,使当前高职院校科研未能摆脱普通高校模式,偏离了应用价值导向的轨道。再次,当前的科研正走入狭隘的“私人利益”牢笼[8],高职教师更多是为了评职称、获得科研经费、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等私人功利目的而进行科研。有调查显示,“很多高职教师在评上理想职称后,科研成果产出就明显下降,甚至是零产出”[9],缺乏“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最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未有效整合,多元主体参与高职院校有组织科研的核心价值共识尚未形成,大部分企业持有“追求利润”的价值观,不愿承担研发风险;大部分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贡献认定“唯第一单位”“唯第一署名”,开展有组织科研的积极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