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化过程、价值与实施路径
作者: 郭孟杰 闫志利摘要: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追寻五类证书的起源及其制度化过程,发现不同证书具有不同的演进历史。作为职业教育的结果表征,各类证书均为表达一个人知识与技能状况的“标签”,具有向他人及社会传递信息的作用,蕴含着本源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需要明确实施主体,夯实实施基础,明晰实施目标,设置实施载体,优化实施条件。
关键词: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化过程;价值;路径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3)08-0058-06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启动了“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2022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然而,目前有关新版《职业教育法》的研究多为宏观解读,未见有关“实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的研究报道。实际上,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化蕴含着群体或组织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向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转换以及规范化、有序化过程,体现了制度体系的完备。因此,明确职业教育证书及其“制度化”过程、价值逻辑与推进路径,对落实新版《职业教育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教育各类证书及其“制度化”演进过程
(一)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类,用以表达一个人的学习经历及学业成就。学生在学校或训练班修业期满,完成了学习课程且达到了规定的成绩标准,即可获得毕业证书。学生完成了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和训练任务,但未达到规定成绩要求,只能获得结业证书。学生已经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中途结束学业,只能获取肄业证书。可见,学生(学员)获取哪类学历证书,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挥着“尺度”测量作用。
我国学历证书源于清末兴办的北洋大学堂,1895年10月建校时就设置了工程(土木)、矿冶和机械等专业,1897年颁发了我国第一张毕业证书[1]。1916年,南洋公学也逐步向工程院校转型,开始颁发毕业证书,用以表达持证者的学习经历和技术技能水平。此后,我国以培养高等技术人才为目标的高等农业学堂、高等工业学堂、高等商业学堂逐步兴起,按《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逐步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延续了学历证书制度,颁发标准及持有者待遇也更加明确。2001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规定,结业生指具有学籍且学完规定课程,但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学生结业后补考合格,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录用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毕业生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二)其他学业证书
我国《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新版《职业教育法》在“学业证书”前也冠以“其他”二字,表明我国学业证书以学位证书为主,其他学业证书为辅。“其他学业证书”包括成人教育机构颁发的专业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等,数量较少。
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级别,均源于欧洲,但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不尽相同。10世纪后期,欧洲学校开始授予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毕业生博士称号[2],并颁发纸质证明。12世纪中叶,依据非公开考试和公开考试两种方式,欧洲学校分别向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毕业生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称为学士。15世纪中叶,欧洲部分学校开始向神学、法学等“高级学科”和语法、艺术等“低级学科”的毕业生颁发博士和硕士学位证书。15世纪末,英国达勒姆大学(University of Durham)规定,经过4年学习且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再经过3年学习可获硕士学位。1861年,美国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设置了博士学位。1920年,美国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启动教育学专业博士项目。
我国于1915年开始向学校毕业生颁发学士和硕士学位证书。1980年,我国颁布了《学位条例》,开始实行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专业学位制度。
(三)培训证书
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对应于职业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职业培训机构也可向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并作为企业等用人单位识人、聘人的依据。新版《职业教育法》将培训证书列入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完整性。
职业培训历史久远。18世纪中叶,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欧洲部分国家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职业培训,成为先于职业学校培养产业工人的主要形式,培训证书随之诞生。此后,职业培训内容和形式趋向多元化,各种训练活动也逐步兴起。培训证书标明了受训者的学习时间以及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用于反映持证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职业培训事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形成了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等多种类型,涵盖适应性培训和初级、中级、高级技术技能培训等多个层次,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3]。培训证书形式多种多样,反映的内容也更加复杂,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加强培训市场管理力度的主要原因。
(四)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学识和技能证明,也是劳动者任职的资格凭证和用人单位识才、聘才、用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新版《职业教育法》将职业资格证书列入职业教育证书制度,说明职业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资格证书源于劳动力就业准入(市场准入)制度。18世纪中期,随着职业培训的盛行,欧洲行业协会开始组织受训者接受考核,并为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4]。此后,基于工业生产事故的不断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始于劳动力市场化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5]。1994年和1996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均要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形成了从业与执业两种资格。
(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目前,我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培训单位(教育部认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核准)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两类。前者面向职业院校在校生,后者面向社会人员。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技术是解决问题的专业知识,技能是人运用技术的能力,技术技能人才是掌握某项专业技术且能够将其运用到生产实践中的人才。可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表达的含义本质上是“一码事”。
我国自春秋时期就实行“物勒工名”制度,由工师对学徒的技术技能状况进行考核[6],学徒的技术技能等级“以物为证”。宋代至明清时期,法式学徒制、行会学徒制兴起,“物勒工名”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拓展。民国时期实业学校开始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用以表达学生技术技能状况,属于“两证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按产业部门建立了技术标准,开始实行技术等级制度。1983年,我国制定了《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建立了技术等级考核制度。1995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同年8月,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并推行职业技术等级制度。目前,我国人社部核准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有76项,教育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达到445项[7]。
二、各类证书社会认知与认可度变化的价值逻辑
(一)价值分析
学历证书自出现之始就超越了表达学习经历的本源价值,体现在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多个方面。筛选理论明确,学历是能力的“信号”,一个人的学习经历越长能力就越强[8]。信号理论明确,学历证书提供了持证者知识与技能状况的“信号”,雇主据此可确定持证者的劳动生产能力,预知其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效益。在雇主对求职者了解较少(甚至一点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学历证书成为雇主判定求职者能力状况的唯一依据[9],这也是当今社会“学历至上”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学位证书等其他学业证书亦有同类价值效应,这可能也是西方国家部分高校仅颁发学位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的根本原因。
培训证书作为表达受训者学习经历的证明,在某种程度上与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表现出同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由于职业培训具有时间、地点灵活和岗位指向明确、内容先进等特点,被世界各国视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短平快”途径和最大的民生工程,可让受训者尽快掌握相关技术技能,满足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需要,促进民众就业创业。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证书表达了一个人的技术技能状况,隐喻了一个人的生产能力,显示出极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多工种技术技能等级标准,为企事业单位工人定级、定薪提供了重要依据。1993年,我国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首次运用了“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概念。自2019年起,我国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价值变迁
马克思提出的市场价值论认为,商品供求关系对其市场价值具有决定性作用[10],各类证书的价值变迁亦表现出此规律。1978年,全国高考考生610万人,录取率仅为6.6%。此后,考生规模及录取率逐年增加,但高校毕业生总体处于“市场稀缺”状态,学历证书表现出较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高校扩招政策,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逐步转向大众化、普及化教育。2021年,全国考生达到1 078万人,多个省份录取率达到了85%以上。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多,学历证书逐步“贬值”。同时,“严进宽出”办学方式也影响了学历证书的社会价值。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相关报告显示,各成员国高校毕业率在60%~80%之间,其中匈牙利仅为47.62%[11]。美国高校毕业率低于30%的有41所,而我国高校毕业率均在90%以上[12]。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变迁规律亦呈现出“量多价降”现象。
培训证书亦如此,颁发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然而,由于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方法等不一,职业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现象愈演愈烈,培训证书颁发呈现出数量过多、质量过滥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相对而言,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显示出较大的经济价值,并逐步形成了“考证市场”。部分单位和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随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活动,明显加大了劳动者就业的制度性成本。自2014年起,国家开始净化“考证市场”,维持了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