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整体性研究

作者: 苏秀锋

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法治教育是关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落实与推动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系统论角度,探讨学校法治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地位、学校法治教育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互为要素和环境的关系,以及系统之间及内部能量转化、交换的方式和途径,梳理研究学校法治教育的整体原则要求。学校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建立健全法治教育体系,完善法治教学体系,建立“三全法治育人”大系统,以整体推进学校法治教育的建构和发展。

关键词: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整体性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24)18-0021-06

新时代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校法治教育就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议题。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法治教育是关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落实与推动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同时,学校法治教育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与现代化的基础构成与具体表现形式,是推动科学治理的理性工具之一,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与基本保障。

一、新时代学校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系统论认为,人类本身就生活在系统之中,人类既要靠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维持存在,又要不断地造就新的系统,持续、丰富人类的生存环境。系统是物质存在的形式,也是人类及社会存在的形式。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有规律地运动、变化和发展,总是存在于这种或那种系统之中,没有一种事物和现象不从属于一定的系统。系统理论考量研究对象与其环境之间的互动,以及各次系统、系统与超系统之间的关系。

(一)学校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整体的构成部分

全面依法治国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长期性等特点。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时代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造就的一个新的、动态的大系统。“全面”重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系统的“整体性”,“全面”是全要素、全过程,是依法治国方法论的重要体现和要求。

一般系统论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是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关系的辩证统一。环境可以看成是系统所从属的更大系统。任何一个系统整体,它又是更大系统的一部分。系统在运动中,按一定的规律进行着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环境以及不同层次之间信息、能量、物质的交换和传递,在交换中,保持系统整体与各部分的一定关系,实现一定的整体效应。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比较大的系统,其存在和发展,也是整体、要素和环境因素的辩证统一,并遵循系统理论运行规则,由各子系统或要素相互作用、运行,为“系统”提供动力与支撑,保障其自身维持动态性运行与平衡所需的“动力与营养”,确保“上一级系统”的生存、持续运行与发展。

从系统论来说,学校法治教育从属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系统,是构成全面依法治国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子系统,学校法治教育系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系统中是以构成要素的形式,存在于一定的结构之中,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内部的“资源结构、角色结构”的构成部分,并发挥着系统要素自身的功能与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身份功能。

(二)全面依法治国大系统是学校法治教育系统的外部环境因素

学校法治教育从其自身特征来说,也是一个大系统,其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因素较多。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指出,把极其复杂的研究对象称为“系统”,而且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所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其从属的更大系统又是系统本身的环境要素。学校法治教育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具有独立性和整体性,但任何系统总是存在于环境之中,总要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系统的结构在这种交换过程中,总是由量变达到质变。我们把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作用过程的秩序和能力称为系统的功能。学校法治教育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大系统中的要素之一,通过发挥要素自身的功能与作用,承担一定的法治资源供给任务,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结构的有序布局、整体有效。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学校法治教育的环境因素,是学校法治教育发挥系统功能的体现。学校法治教育是推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关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柱石。学校是培养各类法治人才的主阵地,也是未来国家公民法治素质教育与塑造的基础与关键主体。

二、构建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整体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之和”,这实际上是对系统整体效应的一种表述。系统的整体性原则,是系统思维方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整体原则认为,世界上任何一个有机整体系统,不仅内部各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而且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也是有机联系的。因此,在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构建中,应从整体出发,从分析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整体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关系,以及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入手,揭示与掌握其整体的性质和规律。

(一)加强法治教育系统环境生态建设

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的重要原则。一切系统的整体性都表现为整体、要素、环境的有机联系和辩证统一。学校法治教育作为一个系统,也是存在于一定环境中的整体,也是由许多要素有机组成的。在学校法治教育系统中,学校教育系统是学校法治教育的载体,它和全面依法治国都是学校法治教育系统的外在构成环境。从系统论的运行机制来看,环境通过对系统要素的影响而影响系统的运行和发展,学校教育环境和社会法治教育环境是学校法治教育赖以生存的外在基础,因此,要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就必须在学校教育系统中增加法治教育的比重,增强对法治教育“信息、资料、营养等的投入”,对法治教育“赋能”,促进学校法治教育系统输出功能与输出效果,提高学校法治教育的能力与效果,营造学校法治教育及法治社会的大环境,实现学校法治教育的目标。

但目前在大的教育系统中,对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与资金投入、教育方式与方法的创新优化等还远远不够,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在法治教育方式上依然采用“灌输式”“师生有限参与式”等传统方式方法,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教育作为一种形式和任务,阶段性、间断性进行,缺乏系统性、整体性、长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的教育目标是立德树人。“立德”必先知法,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道德的红线,是“立德”的保障,只有明晰道德的边界,才能够更好地“立德”。德治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内心的秩序,法治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外部的秩序。道德的规范与法律的规范是相辅相成的,都是规范人类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在教育系统中要加强法治教育要素,使其与“立德”教育相辅相成,形成“德法相济”的两条思想教育主线,实现“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教育目标,构建法治教育良好的生态环境要素,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建构法治教育系统整体

学校教育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学校按阶段水平可分为幼儿园、初等学校、中等学校、高等学校;按性质可分为普通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种专门学校等。在这些各类学校中,还可以依据学校的归属、学生的特点等划分为其他各种形式。按照系统理论的整体性原则,以及系统结构组成、布局的层级性和关联性特征,学校教育大系统包含了若干子系统,子系统又是由一个个次子系统组成。系统也是学校教育的存在形式。

学校法治教育,从内容上看,是学校教育的教学内容之一,但从知识的系统性、学生成长的规律性以及教育教学的规律性上看,学校法治教育也自成体系,具有系统特征。根据阶段划分,它可分为幼儿园法治教育、初等学校法治教育、高等学校法治教育;根据学校性质也可分为普通学校法治教育、职业学校法治教育和各种专门学校法治教育等。

在法治教育系统构建中,要围绕法治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学生阶段性身心成长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科学构建学校法治教育系统。对法治教育系统内的元素组成、内在关系、结构布局,要从大系统、小系统、子系统等维度加以综合考量,既要保持各层级、每个系统的整体性,内部要素的关联性、结构的等级性,又要维持每个系统、内部各层级与结构布局、系统运行过程的动态平衡性。

在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构建中,要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指导,系统整体完善法治教育系统的顶层设计,构建具有“整体性、动态平衡性”的学校法治教育大系统,进而在这个大系统之内发挥子系统和大系统之间的关联性、等级性、布局结构性,注重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整体的结构性统一,建立建成包含幼儿园法治教育、初等学校法治教育、高等学校法治教育等自成系统又互为因素的法治教育大系统,促成系统质变,加强学校法治教育,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奠定基础。

(三)加强法治教育系统整体有机性建设

系统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可归结为以下两种:一种是整体是简单的堆积,这种结构布局只重视数量,而无法形成质的变化;一种是整体内部各部分有机联系起来,互相联系和能量转化,形成质的变化。在当前学校法治教育中,虽然形成了一个大的系统,但在这个大系统中一方面只是简单地追求形式,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在这个大系统之下的子系统,如幼儿园法治教育、小学法治教育、中学法治教育、高职法治教育、大学法治教育等更是各自为战,缺乏相应的衔接和机制,其结果一方面是教育资源的隐性浪费,另一方面则是学校法治教育大系统内部因素之间和子系统内部因素间无法实现有机结合,未能发挥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整体的作用。

有机性是一切系统整体都具有的共性特征。系统之所以能够保持整体性,就是由于系统的要素之间保持着有机的联系。系统整体的有机性指出:对于任何系统整体的部分,都无疑地存在着构成系统整体的内在根据,否则这个部分就不能成为该系统整体的部分,即使放在整体之中也不会对系统整体功能起重要作用。系统只有在运动中保持各部分的一定关系,按一定的规律,在要素之间、不同层次之间,进行着信息、能量、物质的交换,才能体现为一定的系统性,达到一定的整体效应。如果系统的运动中交换遭到部分或全部的破坏,系统就会部分地或完全地失去其整体性。因此,在学校法治教育系统构建中,要按照法治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强化学校法治教育大系统中各要素的逻辑关系排列、形式和内容的衔接、大系统下子系统整体有机性的完善,使每一个子系统即成为独立完整闭环系统,落实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使大系统中的要素互相支撑、互相作用、发生能量转化与流动,推动学校法治教育大系统发挥整体性作用,形成一定质的飞跃,完成对萌萌孩童到一个懂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转换,落实法治教育系统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学校大法治教育教学系统

法治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要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把法治教育贯穿于整个教育中,并把其作为教育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全部环节中,营造法治教育的良好环境,建立学校大法治教育教学系统。

(一)建立健全学校法治教育体系

教育体系是指互相联系的各种各类教育学校和机构的整体或教育大系统中的各种教育要素的有序组合。法治教育体系是指互相联系的各种各类学校和机构法治教育的整体或法治教育大系统中的各种法治教育要素的有机组合。但目前,在我国的法治教育体系内,无论从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教育科研支持、教科研经费保障,还是管理体系上,都存在很多不足。据调查,一些边远地区学校中法治教育普遍存在对行政过度依赖、工作流于表面的问题,部分学校法治教育的开展仅停留在课堂上,且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关于法治教育工作,多数也缺乏专业部门及人员,一般由政治课、班主任等非专业教师代替。教育体系(广义)具体的一般包括教育结构体系(各级各类教育构成的学制)、人才预测体系、教育管理体系、师资培训体系、课程教材体系、教育科研体系、经费筹措体系等。教育体系中除教育结构体系外,都可称为服务体系或保障体系。法治教育体系是法治教育的服务系统和保障系统,其决定着法治教育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健全法治教育体系是法治教育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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