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凶残:鲁迅小说群中乡村上层人物分析

作者: 王双利

摘要:以鲁迅短篇小说《孔乙己》中的丁举人为代表,用对立统一、质量互变等辩证思维分析封建社会科举制度、等级制度和基层政府等,深刻认识封建时代乡村社会上层人物的出身、圈层、利益、权力,以及凶残的本性,掌握封建社会“吃人”本质背后基于对立统一规律的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关键词:辩证;上层;科举;凶残;利益

丁举人,是活在鲁迅短篇小说《孔乙己》掌柜和酒客对话中的重要人物:“他总仍旧是偷。这一回,是自己发昏,竟偷到丁举人家里去了。他家的东西,偷得的么?”“后来怎么样?”“怎么样?先写服辩,后来是打,打了大半夜,再打折了腿。”“后来呢?”“后来打折了腿了。”“打折了怎样呢?”“怎样?……谁晓得?许是死了。”从人物形象分析,丁举人没有露面,但性格凶残,是处于封建时代乡村社会弱肉强食的食物链顶端;从故事情节分析,丁举人没有出场,却致残孔乙己,推动情节走向“我到现在终于没有见——大约孔乙己的确死了”的结局。

辩证思维是承认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法就是以事物之间是运动的、并普遍存在联系为出发点,进而感知世界、认识世界,通过思考得到某种结论。辩证思维是《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22年版)》(下称“新课标”)提出的五大思维之一。“新课标”认为,“思维能力是指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的联想想象、分析比较、归纳判断等认知表现,主要包括直觉思维、形象思维、逻辑思维、辩证思维和创造思维。”用辩证思维分析以丁举人为代表的封建时代乡村社会上层人物,可以进一步认识封建社会中科举制度激活社会阶层、等级制度产生社会矛盾、政府权力维护社会上层的社会现实,以及封建社会“吃人”本质背后基于对立统一规律的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一、科举制度:下层阶层逆袭的通道

从丁举人的“举人”身份分析,丁举人和文中的“孔乙己”一样出身于读书人——“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孔乙己坚持穿长衫,是为了显摆自己读书人的身份——在清代,“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是社会分层的教条,更是读书人的终身信仰。

读书并参加科举考试,是平民或贵族进入封建社会官场的主要途径。宋代的范仲淹做到了参知政事(副宰相),起点是读书,并留下“划粥断齑”的平民孩子刻苦读书的故事。清代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二回“也该常会会这些为官作宦的,谈讲谈讲那些仕途经济,也好将来应酬事务”,是“金陵十二钗”之一的史湘云规劝四大家族之首贾家接班人贾宝玉好好读书的语言,出现了“仕途经济”的概念。

封建科举制度起于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终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经过1000余年的发展与演变,科举制度在清代已经相当成熟。为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清人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这是“功名”的起点。孔乙己只是一名童生,还没有录取入学为“秀才”。当时,孔乙己年纪不小了——“一部乱蓬蓬的花白的胡子”。从年龄上讲,孔乙己已经很大了;从功名上讲,还只是一个童生……为此,受到酒客们的嘲笑“你怎的连半个秀才也捞不到呢”。

正式的科举考试第一级是乡试。丁举人既然是举人,那是通过了乡试的。举人实际上是候补官员,有资格做官了。清代的科举制度规定,举人可以到吏部注册,可以取得一定官职,可以当县官了。为什么范进中举后疯了?因为进入了社会上层,开启了富贵人生。一是社会地位提高。中举当日,张乡绅(字静斋)来访。范进和张静斋“到堂屋内平磕了头,分宾主坐下”——和一任知县取得平等地位。二是个人财富增加。张静斋送房送钱:“谨具贺仪五十两,世先生权且收着。这华居其实住不得,将来当事拜往,俱不甚便。弟有空房一所,就在东门大街上,三进三间,虽不轩敞,也还干净,就送与世先生”。

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发展量变和质变的两种状态,以及由于事物内部矛盾所决定的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的发展过程。这一规律,提供了事物发展是质变和量变的统一、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的观察事物的原则和方法。决定丁举人和孔乙己人生命运的,是基于质量互变规律的对“仕途经济”的认知。对仕途经济的认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基于科举制度的国家选拔人才(官员)的制度,二是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在清代即为八股文),三是和科举考试相关的社会关系、考场规则等。基于对“仕途经济”的深刻认知,丁举人考上秀才,这是量的积累;考上举人,这是质的飞跃——从此,丁举人从被统治阶级进入统治阶级,实现阶层逆袭的华丽转身。但是孔乙己既没有完成量的积累,更没有完成质的飞跃——还是一个童生,只是说明孔乙己对科举制度认识不深,虽然学识不错,但终就成为鲁迅笔下的悲剧人物,除了性格迂腐外,主要原因是认知不深……居然发明“窃书算不算偷”的名言。

二、等级制度: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

在小说《孔乙己》咸亨酒店中,先后露面的人物是“我”(小伙计)、短衣帮、长衫客、掌柜、孔乙己、邻居孩子,没有露面的是丁举人。作者用侧面描写的手法,让丁举人出现在酒客与掌柜关于孔乙己近况的对话中。露面与否,构成小说中一组对立的人物圈层:露面的,是封建社会的被统治阶级;没有露面的,是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

当然,被统治阶级从经济能力与社会地位的角度,从高到低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层:长衫客、掌柜、短衣帮和孔乙己。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形成以下小说《孔乙己》人物圈层图。

在被统治阶级中,长衫客由地主、有钱人和读书人组成,处于下层人物的最高层。他们有钱有闲,所以“踱进店面隔壁的房子里,要酒要菜,慢慢地坐喝”;短衣帮主要由劳动人民组成,生活贫困、地位低下,只能“靠柜外站着,热热的喝了休息”;掌柜是封建社会没落时期的小商人,在生意上狡猾精明,在精神上却空虚愚昧。在统治阶级中,丁举人是功名录入吏部的政府候任官员,是封建统治结构在乡村社会组织运作的代表人物。在丁举人之上,还有政府官员。根据九品中正制,政府官员分为九个等级。政府官员之上,是皇帝,那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塔尖。

封建时代“皇权不下乡”,为此县官是最低一级的政府官员,俗称“七品芝麻官”。在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县官将管理权委托给乡绅。据查,乡绅由以下三类人员构成:一是候任官员或退休官员。前文已述,丁举人属于候任官员;张静斋属于退休官员,当过一任知县。二是居家养病或丁忧的官员;三是宗族元老。乡绅除了封建皇权在乡村社会的代表等政治地位外,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主要体现在占有土地、拥有房产,以及对乡村经济的间接支配力。范进中举后,除了受赠银两(贺仪五十两)外,还获得房产。乡绅通过出租土地,控制租地农民的经济利益;通过领头集资修建水渠、道路,把持乡村经济生产要素……成为天高皇帝远的“土皇帝”。

基于丁举人政府候任官员和乡村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鲁迅先生没有让丁举人在小说《孔乙己》故事主要发生地咸亨酒店露面,这也是鲁迅先生深刻认识封建等级制度后在文学创作中的现实主义反映。作为“鲁镇”的“土皇帝”,丁举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到咸亨酒店消费,主要原因如下:一是食物低端。在菜品方面,咸亨酒店只能提供盐煮笋,或者茴香豆等菜式;在酒品方面,咸亨酒店只能提供坛装黄酒。这些食物,是入不了丁举人的法眼,进不了丁举人的肠胃的。二是环境嘈杂。咸亨酒店当街,客来客往,人声鼎沸,不宜丁举人等文化人用餐和应酬。三是身份加持。作为封建时代乡村社会上层人物,丁举人是不会和短衣帮、长衫客等下层人物邻桌用餐甚至同桌用餐的。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规律。它指出,无论在什么领域,任何事物以及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而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在辨证思维三大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鲁镇”为代表的乡村社会中,从社会阶级的角度,丁举人和在咸亨酒店露面的人是一组对立的人物群,并构成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分析咸亨酒店露面与否的两组人群,除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外,还存在一组矛盾,即露面的人(如孔乙己)要挤进没有露面的人所在的阶级,没有露面的人(如丁举人)要防止露面的人挤进没有露面的人所在阶级。

当然,这组矛盾在变化之中。前文已述,长衫客中的读书人(甚至包含孔乙己在内)在“仕途经济”的道路遵循质量互变规律,努力实现从童生到秀才、从秀才到举人的身份转型,成为政府候任官员而进入统治阶级,可能出现张举人、王举人……出现新的势力后,丁举人在“鲁镇”为代表的乡村社会中“一家独大”的影响力可能会下降……社会阶层不再固化,这也是封建社会科举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即激活社会阶层,实现利益流动。

三、封建政府:保障上层利益的机构

以丁举人为代表的乡村社会统治者的权力来源是以县官为代表的封建统治基层政权。受县官委托,除了上述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外,乡绅阶层还拥有社会治理权力。乡绅出资办地方治安队或团练,大多还自任头领,对乡村社会治安进行控制、操纵,特别是在边远乡村,乡绅的军事控制权尤其明显。1854年初,丁忧在家的朝廷二品大员曾国藩以团练为基础,加上兵勇、夫役工匠等编成陆军十三营六千五百人、水师十营五千人,共一万七千人——这就是后来的湘军。

利益是上层人物的命根。谁动上层人物的利益,上层人物就会找谁拼命。“他家的东西,偷得的么?”——酒客认为,丁举人家的东西不能偷——于公,丁举人是乡村社会治安工作的主要领导,并领导一支地方治安部队;于私,丁举人是封建社会基层政权的乡村代表,利益第一是上层人物的永远追求。不论从维护地方治安的角度,还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孔乙己偷丁举人家里的东西,都是撞到了丁举人的枪口上。有些学者认为,丁举人毒打孔乙己是私设公堂……从乡绅阶层的治安权来看,丁举人毒打孔乙己是“公”设公堂,合法行使社会治安权。这种治安权,决定了丁举人能够掌控乡村社会的重要资源,决定乡村社会下层人物的生死。

“这一回,是自己发昏”——酒客评价孔乙己偷丁举人家里的东西是不理智的:利令智昏,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作为惯偷,孔乙己已经在下层社会偷了几十年。短衣帮家徒四壁、长衫客严加防范,孔乙己已经偷无可偷,只好铤而走险准备动上层社会的利益,在一个夜晚去了丁举人家里偷东西。

居住之所,短衣帮、长衫客的叫家,丁举人的应该叫府,至少叫宅。孔乙己进入丁府/丁宅不久,可能还没有偷到东西就被发现了……丁举人不用出面,属下治安人员就按以下既定程序处理了:首先,取证。按照政府要求和公文格式,孔乙己写了服辩(认罪书);其次,用刑。“后来是打,打了大半夜,再打折了腿”——“打了大半夜”,指用刑时间之长;“打折了腿”,指用刑程度之重。在取证的时候,丁举人可能从属下报告中知道了小偷是惯偷、童生孔乙己。在用刑的时候,丁举人可能没有露面,只是维护地方治安的角度,或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指示用刑要从重从快——这就决定了孔乙己的命运。孔乙己受伤的不仅仅是腿,可能还有身体部位——当时,丁举人没有取走孔乙己的贱命。鲁迅先生描写孔乙己最后一次到酒店喝酒的形象是:他脸上黑而且瘦,已经不成样子;穿一件破夹袄,盘着两腿,下面垫一个蒲包,用草绳在肩上挂住……丁举人属下治安人员的毒打与痛击,就是孔乙己的直接死因。

丁举人的凶残在于对童生孔乙己痛下毒手——因为丁举人曾经做过童生,因为丁举人“仕途经济”之路从童生起步,所以丁举人对以后可能成为“自己”的孔乙己痛下杀手。从对立统一规律中对立双方互相转化实现最终统一的角度,丁举人必须痛下毒手——这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防止新的势力在上层社会出现的需要。

解决现实矛盾、实现最终统一的目标,取决于对立对方在认知、智慧、手段等因素形成的综合实力。同为读书人,但阶级、圈层、资源、认知、手段不同,所以丁举人从肉体上消灭了孔乙己,以绝对优势实现了对孔乙己的统一。

综上,作为封建时代乡村社会上层代表人物和“鲁镇”为代表的乡村社会最高领导,丁举人必须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下的社会秩序,以及秩序背后的利益分配格局。丁举人致死孔乙己后,完成了在“鲁镇”的一次对立后的统一:“鲁镇”的天,还是丁举人的天;“鲁镇”的地,还是丁举人的地。封建社会“吃人”本质,不是丁举人的个人特征,而是对立统一规律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即权力进一步集中、等级进一步森严、利益进一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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