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宓生平的两则误传
作者: 祝淳翔一
近读《金岳霖回忆录》,书中“我做吴宓的‘思想工作’”一节谈及吴宓:
解放前也有思想工作,那时候不叫思想工作,叫“劝劝”。吴雨僧先生有一时期在报纸上发表了他的爱情诗,其中有“吴宓苦爱毛彦文,九州四海共惊闻”。有一个饭团的同事觉得这很不对头,要我去劝劝他。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我去,现在想来,更不知道我为什么就去了。我对他说:“你的诗如何我们不懂。但是,内容是你的爱情,并涉及毛彦文,这就不是公开发表的事情。这是私事情。私事情是不应该在报纸上宣传的。我们天天早晨上厕所,可是,我们并不为此而宣传。”这下他生气了。他说:“我的爱情不是上厕所。”我说:“我没有说它是上厕所,我说的是私事不应该宣传。”
回忆起这件事的时候,金岳霖意识到自己当年的话“确实不妥当”,“把爱情和上厕所说到一块,虽然都是私事情,确实不伦不类”。
金岳霖记忆中的那两句诗,首见于《吴宓诗集》(中华书局1935年版),题为《吴宓先生之烦恼》,作者在此还有一句行间夹注:“仿沙克雷所作《反少年维特之烦恼》四首,见右所录。”“吴宓苦爱”两句,诗集里是“吴宓苦爱□□□,三洲人士共惊闻”(金氏仅凭印象,弄错了后半句)。“毛彦文”三字,原本是三个框框。所以才会有人几乎在第一时间写文破译之,即《吴宓诗——小考证》(刊1935年8月14日《北平晚报》,作者西谈),将其与毛彦文挂钩。
“西谈”一上来开门见山,称“日前,顺便到了中华书局,见在天津《大公报》宣传甚久的《吴宓诗集》出版了。因此要来翻阅一过”。显示此人是书局的老友,随即称想仿效胡适的考古癖,作点考今之事,“以免好事者之疑莫能明”,继而指出:“吴宓教授曾痴爱过毛彦文的,却是天下皆知的事实,并且也不是甚么难为情的事。《北平晨报》所发表吴教授的忏情诗三十八首,人人皆知为毛彦文与人结婚时之一点余兴。”这里“忏情诗三十八首”,应为三十六首之误,初刊于1935年2月25日《北平晨报·北晨艺圃》,其后有《一续》《再续》《三续》和《四续》,分别刊于3月1日、2日、5日和6日。副刊编辑“闲人”,即北方著名的工笔花鸟画家于非闇。
具体来说,“西谈”给出的两条理由十分充分。其一,《吴宓诗集》卷末,《空轩诗话》第五十条云:“宓撰《空轩诗话》既毕,其日适为乙亥八(人)日(民国二十四年二月九日),亦即海伦女士在沪结婚之日也。宓深伤感,爰题二诗于诗话之后。”其二,《空轩诗话》第二十七条:“初凫公撰《人海微澜》,偶拈北京女高师同学录得海伦之名,取以名其书中之人。”诗集里夹注小字“书中人(男),名郑彦文”,其后“予又介海伦与凫公相识”。而毛彦文即毕业于北京女高师。
换言之,所谓“吴宓教授曾痴爱过毛彦文”,最早是1935年才公之于众的。1935年3月1日,编者“闲人”于吴宓《忏情诗》的《一续》之前,有一则《闲谈·关于毛彦文一点传说》:
熊凤凰娶毛彦文作太太,传遍了中华古国,三三六六九九,直弄得大好山河,都要为之变色:这位老当益壮的熊翰林,我本不配去谈,至于那位毛彦文太太,据说:是和国立清华大学西洋文学教授吴雨生(宓)先生的忏情诗,似乎有一点儿关系。“曾经沧海难为水”,“沧海非指人乃指事”,“廿载相知七载苦”等等句子,或者是于毛彦文太太的恋爱过程中不无这一点回味。但我既不识毛,又不识吴,好在忏情诗又有《一续》寄来了,那我斗胆的将人们的传说写在前半段。
几乎已将此事勘破,其中“三三六六”说的是毛彦文三十三岁,嫁给了六十六岁老翁熊希龄。“九九”即两人年龄合计九十九岁。
3月2日,“闲人”还在《闲谈》中引用了吴宓来信上的话:“昨天因得到吴雨生先生忏情诗,根据传述,才说了关于毛姑娘的一点传述。今又得到吴先生忏情诗的再续,据他那来信上说:预计再作六首,即共二十四首……语虽似泛,而情事皆真。如此次之第二首,指女士旧历除夕失恃,人日结婚……”按,毛彦文除夕失恃(母亲去世),人日结婚(人日指农历正月初七,但1935年2月9日那天为正月初六),对应于《忏情诗》的“萱堂哭罢急催嫁,来复阴晴悲作欢”两句。
3月5日“闲人”在《闲谈》里说:“顷又得吴雨生先生诗稿,连前所刊十八首共为三十六首。吴先生来函云:‘……章法业已完具,但诗则愈作愈劣,最好能于三月十日以前登完,因报载凤凰新伉俪将于三月十日归居北平,今后决当默尔而息……’据此,则前所言传述为不虚矣。”
吴宓的《忏情诗》很快被其他媒体转载,如:1935年3月3日至3月23日《盛京时报》,共刊六次,完整转载。1935年3月7日、8日《汉口中西报·柝声》有:喻老室主(喻的痴)撰《吴宓忏情诗》,转载了前十八首,并略加评点。不久还传出八卦新闻:《吴宓博士恋爱史,爱情打了八扣,来生共订七人》(刊《盛京时报》1935年3月15日)。又见1937年8月11日《盛京时报》载《不可登庐诗话》,谈及“哀情诗人吴宓”的“忏情诗三十首”。甚至在1938年12月22日香港版《申报》,刊着“春风”《忆吴宓先生》,也大谈特谈,堪称当年的一桩文坛趣事。
那么,那四首《吴宓先生之烦恼》诗大约作于何时?该诗既是仿沙克雷(今译萨克雷)《反少年维特的烦恼》而作,应在其后。今不难查到译诗刊于1931年12月21日天津《大公报》文学副刊第二百○六期,原题《少年维持(特)之烦恼》,共四首。是为吴氏“烦恼诗”写作下限。原诗第一行Werther had a love for Charlotte,吴宓译成:“维特苦爱霞洛脱,此爱深极难言说。”“吴宓苦爱□□□”正与前一句异曲同工。那么吴氏“烦恼诗”真的是写于1931年末(此据章克生《吴雨僧师以新材料入旧格律的吟诗理论及其实践》)?应该不对。因为“吴宓苦爱”接下来那句“三洲人士共惊闻”已将时间延后。前文已证,吴宓对于毛彦文的一段情史,是在其《忏情诗》发表之后才使普通公众知晓。“三洲”似可作两种解释,一指佛教除北俱卢洲之外的三洲,引申义为全国。二或指亚洲、欧洲和美洲,因1930年9月起吴宓有过一年公费赴欧游学史,但我很怀疑吴、毛恋史能否造成那么大的国际影响,倒不如金岳霖口中的“九州四海”清晰明了。
《吴宓诗集》有个漫长的编撰过程,早在1933年12月25日,天津《大公报》已登出《吴宓诗集不日即将出版,中华书局发行》的报道。然而到1934年11月12日《清华周刊》第四十二卷第三、四期合刊上,才刊出萧公权《吴宓诗集题辞》和吴宓《自题诗集》。1934年12月24日,《清华副刊》再度刊出《吴宓诗集即将出版》的消息,提及吴宓“常以新事物新思想写入旧格律之诗中,积年所作,现已成集,将由中华书局出版,即定名为《吴宓诗集》”。将正式版《吴宓诗集》里的《忏情诗》与在《北平晨报》上的原刊版对勘,会发现不但个别字词甚或整句都有所修订,还增加了两首诗:“七载婚姻殊索寞,七年恋爱更摧伤。交亲责笑谁怜我,热泪中宵湿枕床。”“欲将稗史易葩经,渐远雪莱近但丁。主客齐观无我相,融真入幻可藏形。”
这就与1933年12月25日预告中“作者自谓其诗极庸劣,无价值,但为个人余二十年生活之写照,身世经历及思想感情之变迁均具于诗中。今兹刊印成册,亦聊志生涯之鸿爪,供亲友之纪念而已。故于所作之诗极少删汰,亦未修改”的承诺,有着巨大差别。读者难免会好奇,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而增加的《忏情诗》的第二首,与《吴宓先生之烦恼》的第四首“奉劝世人莫恋爱,此事无利有百害。寸衷扰攘洗浊尘,诸天空漠逃色界”,精神内核是一致的,可见它们都是在诗集最后定稿之时所添。
查1930年4月15日吴宓日记,“上午,接彦三月二十五日来函”,信中附有这年2月16日杭州《民国日报》中一块《良辰新讯》剪报,其中记着:“去年秋间赴美留学之湖上超等交际明星毛女士,近与前东南大学西洋文学系教授吴某交谊颇密。彼此鱼雁往还,每月邮费,损失不赀。据吴君友人方面传出消息,吴君即将出其糟糠之妻,恭请毛女士光临吴公馆,专主中馈云。”这几句短讯,算是将吴、毛情事向公众和盘托出了,故而引起毛彦文大怒,“又欲与宓断绝通信,且欲退还汇去之款,并勖宓设法消灭无稽谣言”。然而她过虑了。1933年10月1日、10月2日《时代日报》刊有“般若”的文章,提及毛的情史:“毛为浙之江山人,少时,受婚姻上之缺憾,因是离家;尝恋爱其表兄朱君,不惜逃婚以就之。朱曾任立法院编译,私人地位亦殊高,而以种种关系,与毛未能谐为眷属,今则已相离中道矣。毛之盛名,颇传诵于浙人之口,民十六七时,在杭主持妇女运动,绝著声誉,又尝为浙民厅科员,不知何故,见嫉于朱骅先厅长之夫人,因以去职。毛不以是介介也。毛于恋爱之过程中,曲折绝多,其与浙江省党部妇女部长许宝驹之一段情史,尤为喧传人口,容异日记之。”次日并谈及“许宝驹美于才,而不美于貌,且有残疾,厥背微驼,而毛殊爱之……”毛彦文1928年底被免民政厅职位一事,据1929年9月22日吴宓日记:“下午3—4与浦君(指浦江清)散步校外。浦述徐震堮言,谓在杭曾闻去年冬,杭某长官颇爱彦。旋闻彦与宓通信甚密,怒,遂免彦民政厅科员职云云。如确,则宓又累彦之一事矣。其后据彦复宓函,谓此事全属子虚。”且不论“般若”所记毛的情史之可信度,反正未涉及毛与吴宓的情感瓜葛,似可说明吴宓苦爱毛彦文之事,1933年时恐怕仍只在小范围内流传。
略作小结:吴宓并未将他写给毛彦文的情诗公之于众,公开的是他在收到毛彦文与熊希龄结婚请帖后陆续写的“忏情诗”,并赶在1935年3月10日前发表。而整部《吴宓诗集》里,毛彦文的名字都未曾出现,代之以“海伦”。
二
另有一则吴宓离婚被其父斥为“无情无礼无法无天”一事,在今日亦被广泛传播。此事初见于叶兆言《阅读吴宓》(《收获》2002年第二期):“吴宓和陈心一离婚,让许多人感到震惊,《学衡》同人一致谴责,其父怒斥他‘无情无礼无法无天,以维持旧礼教者而倒行逆施’。吴宓的尴尬在于,老派的娶妾,新派的离婚,偏偏他不新也不旧。像吴宓这么浪漫的人,注定不应该有婚姻,解除婚姻的束缚,‘犹如揭盖以出汽’,和陈心一离婚以后,吴宓有过多次婚姻机会,他不断地向别人求爱,别人也做好准备和他结婚,仅仅和毛彦文就起码有两次机会,然而关键时刻,都鬼使神差成了泡影。吴宓一生都在追求毛彦文,这是事实,毛真准备嫁给他,他又犹豫,活生生地把到手的幸福耽误了,这也是事实。”
吴父(应为嗣父吴建常,生父吴建寅在吴宓日记中被称为“爹爹”)怒斥他的话,见于《吴宓日记》第五册(三联书店1998年版),叶兆言还将原话抄错一字,应予纠正:
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奉父五月八日谕,对宓责备甚至,谓宓无情无理无法无天,以维持旧礼教者而倒行逆施。宓阅读痛苦至极。欲辩诉则父终不能了解,且以宓之辩诉为非是;不辩诉则怨愤冤抑之气无可发舒。宓之苦情,已具于四月三十日所记,兹不赘。
这则日记具体的年份,是在1930年。那么问题来了:吴宓是1929年9月与陈心一女士离婚的。(离婚声明首刊于1929年9月15日天津《大公报》)为何时隔八个月,其父对此还耿耿于怀,余怒未消,竟然口不择言,骂得他七窍生烟呢?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若是翻阅日记前后内容,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1930年4月23日,吴宓在日记里留有这样一段话:“阳历一月一日至今,所由各方拨交父处者已达750元,不可谓不多,而若此款以简易之方法汇呈,在父一样将款收用,在宓亦可省精神而免烦闷。乃以父主张拨款之故,致此间侯、江、谢诸人常来烦扰,应付不暇。尤以侯生之举动为无礼而可恶。夫宓平日劳忙已极,且皆极端用心之事,又以感情问题精神烦苦,易受刺戟。在此情形之下,更以拨款之事而增额外之郁激气愤,我实不能受。……在父一方面,既无量入为出之预算,又无月日数目之收款详帐。收来之款,则悉用之,且使宓迷糊不清。……抄出帐单,请父核阅,父则并原帐单弃之,亦未复谕。且谓宓不必如是计算清楚。此种观念及办法,不特使宓受种种不便,且根本错误。依此为之,则宓徒受累而与父无益。……此乃平日思想,至今夕乃感愤异恒,遂禀父述所苦,请停止拨款办法。”
原来自1929年夏以来,吴宓给嗣父的拨款,常由陕西留平学生侯、田、江等人家中拨付,说是可以“省邮汇之繁”,难免不被中间人私吞。于是吴宓事先与之说明:凡拨款,需在陕先交付,再以嗣父直接寄给他的亲笔信为凭,信到之日即交付。此外“决不通融,不预支,亦不借贷”。这样便引起中间人不满,遂有侯生“书信电话纠缠不休,强欲借贷”的情况发生,使吴宓苦不堪言,一直想要改变汇款方式。
1930年4月30日,“奉父四月二十日谕,……以盛气作为长函,严责宓,且怒斥之。宓读谕痛苦异恒,多日不解。呜呼,宓之罪,仅在禀函中措词不当,文字失检耳”。下面罗列他自认为何会措词不当的两条理由:“(一)自离婚后,又以恋爱目的未达,感情痛苦,心境不宁。兼之平日劳忙如此,事务繁多,神经恒在紧张状态,复来种种横逆刺激,遂一发而不可自制。(二)宓生平爱父,以父为惟一了解而爱护宓之人。故恒以宓之种种感情思想道理,详禀父知,求父同情并赞许;不图父终不能,且发怒。总之,宓之受责,及缘之而生之痛苦,仍由于用情不遂。误以父为能同情能爱我者,而父亦非其人。”
这天下午他还记道:“父只求每月有款汇到可矣,何必计较拨汇之途径,更何必因坚执拨汇之方法而加增宓诸多痛苦,且责宓学养不足,重利轻情。”晚间,他想写信解释,但“作成未发,旋即焚之。如是再作再焚,数易稿,乃能尽去感情之语,改为冷静之述事,然费时费力受苦甚矣”。
所谓“维持旧礼教者而倒行逆施”云云,估计是吴宓在去信中埋怨嗣父不理解自己,近来自己在感情上不顺利,还被嗣父逼着按他的指示如何拨款,以致情绪更为烦躁,遂威胁要停止之前的拨款方式。旧礼教有所谓“父为子纲”,意谓儿子不应忤逆父意,否则就是“倒行逆施”。换言之,吴父并不是因为吴宓离婚而斥其为离经叛道,而是因为他怕烦想要改变汇款方式,而“停止拨款方法”六字,似乎带有最后通牒的意思,实质上是逼迫嗣父照他的意见办,这便是“倒行逆施”了。
1930年5月26日,吴宓又收到嗣父来信,这次一反之前的严厉,信中充满了温情:“奉父五月十六日谕,温慰备至,宓心殊感悦。父命所有心情悉可陈诉,惟勿作暴厉之言词。又勖宓以后如遇刺激而气愤之时,宜力求静默含忍,勿开口,说话。勿执笔,写信。”可知之前吴宓写信去讨饶,因言辞恳切,得到了他的原谅。而吴父所说“暴厉之言词”,“如遇刺激而气愤之时,宜力求静默含忍”也可印证此事的起因是吴宓由于心情糟糕,在给嗣父信中写了过激的话。
总之,吴宓是学术界的复杂人物,唯其复杂,就更应该审慎从事,多留一些心眼,不要轻信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