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校院关系研究

作者: 范乐佳

校院关系是“学校领导层、管理层与二级学院之间的关系”[1],是大学内部治理中的重要议题,关乎大学办学活力和办学绩效。校院关系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权责界定等。作为民国时期最早国立化的大学,国立北京大学的办学历史贯穿整个民国时期,是当时国立大学中办学水平最高的大学之一,因而在研究民国时期国立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校院关系上,国立北京大学具有鲜明的代表性。文章借鉴伯顿·克拉克对高等教育系统的分析视角,从组织维度、权力维度和信念维度三方面分析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校院关系。伯顿·克拉克分析的是中观层面的高等教育系统,一个国家正规的实体的高等教育集合体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工作、信念、权力。作为中观高等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本身亦是一个微观的高等教育系统,迁移伯顿·克拉克的分析视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是“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制度体系,包括大学治理结构、大学治理过程和大学治理文化等三大核心要素”[2]。分解来看,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在于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划分,故治理的关键在于大学权力运行机制;治理过程的关键在于治理主体的手段程序、方式方法,亦即大学组织如何治理的问题;治理文化涉及信念、价值取向等意识形式,因而,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三大核心要素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大学权力、大学组织和大学信念。同时,文章所分析的校院关系聚焦于国立北京大学独立办学时期,在教育层次上仅包括本科阶段,不包括预科和研究院教育。

一、组织维度:从类校院二级组织关系到科层等级关系

探讨校院组织关系,本质上是探讨大学与其二级组织机构的组合与构造,以及组合与构造过程中涉及的领导配置、专业设置、职称管理等内容,组织结构的不同将带来不同的校院组织关系。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组织结构几经转变,校院组织关系亦随之发生变化。

(一)建立“校—科—门”制和教师职称制度,沿革《奏定大学堂章程》

民国国立大学中的二级组织机构多有变化,“学院”这一体制在北京大学里的使用时间较晚,在此之前,实际相当于二级组织机构的是科(系)。1912年5月,京师大学堂经北洋政府教育部改定名称为“北京大学校”,北京大学成为民国时期最早国立化的大学。此时,大学法令还没订定颁布,对于北京大学的管理只能通过筹商,从稍早前民国大总统批准教育部总长所呈荐任大学校校长等文中可见,“大学堂总监督改称为大学校校长,总理校务。分科大学监督改称为分科大学学长,分掌教务。”[3]而根据北京大学《民国元年所定之大学制及其学科》来看,北京大学推行“校—科一门”制,大学分为法科、文科、医科、理科、农科、商科和工科共计七科,“科”相当于大学院校管理中的二级组织机构(各学科总揽门数见图1)。对比1904年颁发的《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中的“各分科大学科目章第二”来看,国立北京大学的二级组织机构的建制并未发生太大改变,除了将经科并人文科外,其余科略有增添或完全照旧。“从大学的建制体系来看,‘科’‘门’仍然延续了中国古代官学的‘门馆之学’‘门闱之学’”[4],还不是现代意义的系科组织。但“经学科的取消和文科专业课程设置及内容的调整,打破了中国封建教育独尊儒学的思想桎梏,是体现北京大学向近代教育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5]。在教师管理方面,1912年10月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有教授、助教授,必要时得延聘讲师”[6],1917年9月,《修正大学令》公布施行,进一步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必要时得延聘讲师[7],北大二级组织机构内的教师队伍基本组织形态经由政府法令得以初步明确,随后各历史时期其建制虽有变动,如1947年推行的《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规定“各学系置教授、副教授、讲师、研究助教、讲员、助教若干人”[8],但在体制上都跳出了中国古代官学教员管理的窠白,建立起了初具现代性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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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院系”设置调整

注:各项制度确立时间以北京大学发布布告或呈请民国教育部得到批准的时间为准。

(二)构建“校一组—系”制,打破古代官学体制的藩篱

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后,积极推动各项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对“科—门”制的改革。蔡元培认为传统的“科—门”制会造成“从事不同知识领域学习的学生之间的障碍”[9],不利于学科的学术化和专业自治化发展,因此主张进行“学系制”改革。1919年12月,《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由评议会通过,次年9月《试行章程》经由北洋政府教育部备案成为《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现行章程》载明北京大学“本科现设五学组分为十八学系”[10](详见图1),“组”成为北京大学的二级组织机构。《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北大的基本组织架构,但在基层组织这一层面,其实际情形与章程的规定有着较大出入。首先,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组”并不是这一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行政实体。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推进学系基础上的选修制度”,归并相近学科以指导学生选修课程。[1]北京大学的实体组织是校、系两级,其二级组织发生较大变化,由原有的学科变为学系。其次,各系的建设时间并不一致,北大未能在第一时间达至章程设计好的组织架构目标,至1923年,原本计划设立的十八学系只成立了十四个,天文学系、生物学系、教育学系和心理学系尚未成立,而《现行章程》规定的五学组实际上为三学组,原本的组一与组二,组三与组五分别合为一组,组四依旧单独为一组[12]总的来看,“学系制”改革是在效法美国现代大学模式基础上的中国式改良,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它不仅破除了中国古代官学的“门馆之学”,还有利于文理学科的沟通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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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至1929年,北京大学办学主体多有变革,大学整体的变化也使得原有的二级机构的组织建设时有改变。1927年7月,北洋政府教育总长刘哲拟具改组北京九所国立学校的计划,拟将京师国立九校合并为“国立京师大学校”,“分设文理法医农工六科,师范一部,商业、美术两专门部。其关于女子方面,则另设第一、第二两部”[13]。具体来看,就是将北京大学原有的文、理科改组为“国立京师大学校”的文、理两科,原北京大学的法科并入,与法政大学一同改组为“国立京师大学校”的法科。同年8月,京师国立九校改组计划得到北洋政府海陆军大元帅张作霖和国务总理潘复批准,北京大学失去独立办学地位。北伐战争期间,北京大学又先后被改名为国立中华大学和北平大学,随后更是将前北京大学第一院、第二院、第三院分别改组成北平大学文学院、理学院及法学院第二院以及北平大学北大学院[14]及至1929年8月,经中华民国行政院决议,“北平大学之北大学院改为国立北京大学”[15],至此,北京大学才恢复独立办学地位。合并或改组北京大学均使得北大从独立的大学降格为二级机构,可以认为,这一时期北京大学的校院组织关系在严格的组织建设意义范畴上并不存在。

(三)推进“校—院—系”制,学院制的正式诞生

1932年6月,在蒋梦麟校长的推动下,《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颁布,《组织大纲》明确规定北大“设理、文、法三学院”,学院制得以在北京大学正式确立(此前政府的大学区制改革和《大学组织法》都引人了学院制)。同时规定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置教授、副教授、助教若干人,遇必要时可以聘请讲师。16]此《组织大纲》是在1929年的《大学规程》的制度精神下结合北大校情的产物。《大学规程》规定大学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学院,且为了发展实用科学,大学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学院、工学院、医学院中的一种,并规定了各学院应该开设的学系。17]北京大学设立的三个学院所包含的14个学系即是在《大学规程》的规定范围之内。蒋梦麟正式主政北大时期(不包括其代理北大校长时期),北京大学实体的二级组织机构由原有的“学系”上升至“学院”层面,可以看到,“学院”在组织架构上相当于20年代北大设立的“学组”,且同样是效法美国现代大学模式的结果,但学院一经出现就是一个权力实体,同时宣示着新的治理结构的诞生,北大的组织结构由原本较为分散的联合结构变为较为严密的科层结构。

(四)形成“校—院—系—科”制,科层结构与组织队伍的细化

1947年4月,新的《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颁布,北京大学“设理、文、法、医、农、工六学院”[18],相较于1932年的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不仅扩充了学院数量,也将学院建制进一步延伸,院校组织结构在原有的“院一系”制基础上拓展为“院—系—科”制,医学院的医学系在“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下设了解剖学科等十八个学科。1947年的北京大学在学院管理队伍建设上与1932年无甚差异,各学院设院长一人,各学系及医学院医学系各科各置主任一人。在教师编制上则得到了进一步扩充,由原有的“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四类教员演变为“教授、副教授、讲师、研究助教、讲员、助教”六类教员。这一时期,北大的科层结构与组织队伍得到细化。

综上可见,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校院组织关系几经变革,中遭停顿。从“科门制”到“学系制”“学院制”,反映出国立北京大学由隐性的类似校院二级组织关系到明确的校院科层等级关系,二级机构的建制日臻完善,其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打破了中国古代官学组织建制,建立起现代大学组织模式。

二、权力维度:分权与集权博弈下的校院权力动态平衡

校院权力关系涉及学校、学院的职权定位与分工,关键在于明确学校与学院的法权边界,即校院权利如何分配、交换、监督、制约,冲突与耦合是校院权力关系的经典主题。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独立办学时的校院权力关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初建时期、蔡元培长校时期、蒋梦麟主政时期与抗日战争结束后的复学时期。这三个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校院权力关系经历了由专制到民主协商再到科层民主的转变。

(一)强调等级秩序和行政集权的“专制”型校院权力关系

民国初年的国立北京大学推行“校—科—门”制,尽管各科都设有科教授会,但事实上只有学长有权决策本科内部教务,并且只对校长负责。19]至于校务,蔡元培曾言,“我初到北京大学,就知道以前的办法是,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20]此时的北大校院权力表现出明显的上下等级关系,具有专制集权特征,是京师大学堂一长制官僚作风的延续。民国初年的国立北京大学,外忧内患不断,对外遭遇两次停办、裁并危机,对内面临办学经费、教师薪金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面对这些情形,国立北京大学首任校长严复四处筹措办学经费,向政府部门上呈不可停办北大的因由,上书北洋政府教育部抗争其对教师予以减薪之举,并整顿教师队伍,解聘不称职教职员,但严复还未对国立北京大学进行深人改革便在内外因素影响下于1912年10月辞去校长职务。此后的继任者章士钊、胡仁源、何熵时等人要么在任时间较为短暂,要么思想较为守旧,且主要精力放置在校舍兴建、风纪整顿、学制改革、延聘教师等问题上,因而整个国立北京大学初建时期的改革都还没有亦还未来得及深人校院权力关系层面,这一时期的国立北京大学在管理体制上仍较多地沿袭了京师大学堂的官僚体系,在一维权力观主导下形成了校院两级之间的“命令一服从”权力模式。

(二)学校辖制、学系专业治理的“共治”型校院权力关系

在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长之后、主持出台《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之前,北大的院校管理参照由蔡元培主持制定的《大学令》执行,该项法规规定“大学设校长一人,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一人,主持一科事务”[21],学长拥有二级机构的管理权。在具体事务上,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由教授充任,学长自动成为教授会议长,教授会可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事项,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提出审查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22]但二级机构的重要事务受到大学评议会的辖制,评议会审议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23]1920年的《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将大学权力分为四部分,即司法、行政、教务和总务,分别由评议会、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和总务处行使,校长总辖本校校务。学系层面最为明确的权力归属为学系教授会拥有“规划本学系教科上之事务”,如1922年10月物理学系召开教授会以议案的形式规定了本系学生毕业时必须修习完毕的科目、学生选修的要求、学生实验结果的认定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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