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创设货币交换所的探索与成效
作者: 万立明 孙畔畔【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5)03-0038-11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因诸多客观因素导致金融状况复杂动荡,影响边区稳定和生产贸易的健康发展。因此,维护边区的金融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且十分紧迫。鉴于此,边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通过创建货币交换所实行货币专营等应对措施,维护边区金融秩序,以便保障边区的生产贸易以及坚持抗战的需要。对此,仅有少数论著略有论及相关问题①,已有研究尚缺乏全面的资料梳理和系统分析。因此,本文试进行全面梳理和剖析。
一、创设货币交换所的根本缘由
1941年1月皖南事变后,国民党政府对陕甘宁边区实行经济封锁。为支持抗战,稳定边区经济,1941年1月3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禁止法币在境内流通的命令,宣布以边币为边区唯一货币。1941年2月,边区开始发行边币。在停用法币并发行边币后,陕甘宁边区存在诸多影响金融稳定的客观因素,且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彻底加以解决。于是,创设货币交换所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处理财政与金融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其经验”(项目批准号:21BDJ015)的阶段性成果。
① 学术论文仅有任学岭的《论陕甘宁边区的边、法币斗争》(《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简要论述了成立货币交换所是统一法币管理的一种手段。相关专著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等编的《陕甘宁边区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扼要地分析了货币交换所的成立及其作用;李实主编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货币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3年)简要阐释了成立货币交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万立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金融建设研究》(九州出版社2022年)简略论述了陕甘宁边区货币交换所的成立等等。
(一)法币停用后外汇黑市交易的产生及其严重影响
由于边区物资相对匮乏,又与国统区边境交错,密切的贸易往来交易需要大量法币。法币在陕甘宁边区停用后,当时进口贸易对外汇有着巨大的需求,又没有正规解决渠道,因而必然产生黑市交易。曾任边区银行行长的曹菊如指出,边区与友区地域上犬牙交错,而且物资是交流着的。在31个县市、218个区中,有24个县、81个区,是或多或少地与友区疆界相连的,在一定期间内法币的进出是很难避免的。①据统计,1941上半年延安输人总额为6637000元,输出价值总额为2147000元,入超449万元。人口中有60万元系榆林转口货,延安实际人超为389万元。除延安外,绥德也是一大人超地带。全边区上半年人超大概为1000万元。③可见,边区的进口贸易存在巨大的法币缺额。由此,法币禁而不止,一直在暗中使用,得不到法币的商人只能在黑市进行货币买卖,从1941年2月起边法币发生差价。各地边法币差价为不法商人提供了牟利机会,敌伪也借此从中破坏边币。日寇在边区吸收法币,套取外汇,暗中破坏边币流通,盗购边区物资。商人需要法币到境外买东西,银行不能供给,迫使他们在黑市中购买。老百姓到境外取得法币之后,决不愿到银行以一元法币兑值五毛法币的一元边币,也只有把它在黑市上卖掉。③边区银行行长朱理治指出,1941年2月以后,边币甚至两元只能换到一元法币。此时,许多人仍不肯放弃平价兑换政策。结果,银行所存法币,只有换出,没有换入。于是,法币明市交换便成为不可能,只能在黑市里进行。4月到8月,绥德、关中、陇东、三边(安边、定边、靖边三县合称,下同)边币市场被黑市破坏了。④由此看出,边区法币只出不进,又无法对进出口贸易的法币施行管理和调剂,进口商只能转入黑市以边币购买法币,再加上各地比价差额巨大,黑市投机越来越猖獭。
法币的黑市交易不仅大大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也导致边区金融和物价动荡,进出口贸易受到阻碍。一方面,边币价格几乎完全受人操纵,人为的过分跌落,必然增加进口商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黑市投机造成许多恶劣的后果。任何商人均可利用各地边币的差价,做边币买卖,或做货物买卖,以取得额外利润。1941年上半年,延安边币跌价,而绥德边币与法币价格是一致的,边币便大批向绥德倾流。接着就向三边和关中流动,以后又到绥德。哪个地方边币价格高,其他各地的边币就自然向那个地方倾流。于是那个地方的物价就突然飞涨,边币狂跌,买卖停顿,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突然动荡不安。等到这个市场破坏之后,顽固派、奸商与一些公商把边币差额赚足了,货币便又流到别的地方,破坏别的市场。③因此,被人为操控的法币黑市买卖导致边区货币流通的剧烈振动,造成一系列极为严重的影响。
(二)非经济手段无法消除法币的黑市交易
为巩固边区金融,保障法币不外流资敌,边府颁布相关法令,严格管理法币,严惩黑市交易。1941年1月,边府明确规定:禁止私带法币出境,因正当营业或旅行,须带法币出边区境外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须申请专员公署核发准许证。500元以上,须申请财政厅核发准许证。 月,边区财政厅制定《批审法币出境施行细则》,对批审法币出境数额、手续、罚奖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2)1942 年7月,第二届市参议会着重提议:“本市法币仍有黑市买卖,政府急需究办。市政府查得近来本市市面法币增多,特此警告一切公私商店军民等,如再有黑市买卖,有经告发或查觉者,以破坏边区金融治罪。”③据8月报道,日寇强迫低价兑换及没收之巨量法币,源源不断地向后方抛掷。边区接近沦陷区,首先受其影响,并有假道边区向大后方涌流之势。在此紧急情势之下,边府最近曾加紧检查,一再严禁市面法币流通,曾捕获一使用法币者,已依法严惩。④可见,陕甘宁边区对法币出入境实行严格审批手续,并以严厉手段打击外汇黑市交易。
虽然采取了严厉的非经济手段,但却无法杜绝外汇黑市交易,因而朱理治认为应该依赖经济法则。他指出:“过去很多人未能找出边币对外跌价及其涨落不定的根本原因,总认为这是黑市作祟,因而主张用政治力量,强制1元边币兑换1元法币,不许边币与法币中间有比价。很显然,这是行不通的”,因为边币和法币“既是两种币制,这中间就要服从供求原则,而产生一定的比价。这是经济法则使然,不是单纯政治力量所可改变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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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边区金融必须通过货市交换所实行外汇管制
对于如何解决边区的法币黑市交易,边区银行行长朱理治有自己的主张,他把创设货币交换所以管制外汇视为一种必然手段。1941年7月,朱理治在给边府的报告中指出:“只有由银行管理外汇(即法币),同时允许人们向银行买卖外汇。可使得边币达到稳定”。同时,他还认为:“银行需要管理外汇,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外汇,稳定物价,便利出人口商人,制止黑市”。同年10月,朱理治在边区银行和贸易局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由政府发布命令授权贸易局组织货币交易所”的设想。有了这个组织,“出人口商人,为了经营出入口买卖,均须到该所买卖法币。买卖价格皆依市价,银行从中加以调剂”,也“可使外汇价格不时起时落,同时亦可便利出人口贸易商人,使他们容易得到外汇与法币”。③朱理治又在边区专员和县长会议上指出,克服外汇价格不稳定的办法“只能是严格管理贸易与调剂外汇”,尤其是“要通过左右黑市来达到消灭黑市,并积极地调剂外汇需要。”③不难看出,朱理治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提出并酝酿创建货币交换所,得到了边府的认可和支持。与此同时,很多经济专家也主张设立货币交换所进行外汇管控。朱理治曾聘请延安中国政治研究室中国经济组副组长丁冬放、中央党校政治经济学教员王思华等组成银行顾问团,负责边区银行的重大决策咨询,他们也同意设立货币交换所。在专家的推动、政府的支持下,开始逐步推进创设货币交换所的工作。
二、从试办到推广:各处货币交换所及相关制度的创建
边区货币交换所的创设工作是逐步推进的,经历了从先行试点到推广边区各地的过程。1941年10月,边府指定延安大商号裕顺通先行试办。1941年底,边府正式出台相关政策,历经约一年半时间推广到边区各地,并逐步构建了一套货币交换的手续、具体流程、确定法定交换人和货币交换基金的使用等完整的相关制度。这成为当时边区一个重大金融创新举措。
(一)从延安试办到政策出台
为审慎起见,边府特命令贸易局先在延安试办货币交换。1941年10月,指定延安的大商号裕顺通参加法币的黑市买卖,作为公开买卖法币的试验。经过月余的尝试,意识到欲稳定金融,推行边币,必须设立货币交换所,采取公开挂牌、公开买卖法币的政策。①据同年12月10日报道,裕顺通奉令试办货币交换事宜已有一月,成绩良好,计兑进出口商人的法币20万元,换给入口商人的法币14万元,计吸进法币6万元。在11月初兑换价格计每100元边币只换到法币40.81元,现在已换到44.44元。出人口商人都感到异常便利,进口货的物价也稳定了。②可见,根据朱理治的设想,边区银行首先由裕顺通商号参加公开买卖法币的试验,取得了较好效果。
在试办的过程中,1941年11月18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大会通过财政提案,其中包括各县设分支行或交换所,办理汇兑业务,加强外汇外贸管理等。11月25日,边区银行制定《货币交换所组织简章》,规定凡与境外贸易关系密切的主导市场,均设立货币交换所。 月1日,边府正式发布《关于设立货币交换所的布告》。布告指出,边府授权各地贸易局联合当地商民组织货币交换所。凡为对外贸易欲买进或卖出其他货币者,均应到该所依公平价格按章自由交换,任何人不得强迫兑换,或借故没收;除货币交换所外,任何人不得以买卖货币为营业,一经发觉,立予严惩。④与此同时,边府仿效当时国统区大城市的货币交换所,公布《陕甘宁边区货币交换所章程》,对法定交换人、公开自由讲行议价、约期交还保证金等作了相关规定。③
有了试办的经验,并正式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办法,延安市货币交换所率先正式营业。1941年12月12日,由裕顺通商号承办的延安市货币交换所,已在新市场开始办理交换。在交换所公议各种货币行市,决定标准价格。前往交换的市民商旅同声称便。③
(二)货币交换制度的逐步构建
延安市货币交换所逐步构建了一套货币交换的完整制度和流程。1942年1月,延安市货币交换所公布货币交换办法。其中规定:以边币换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之其他货币,须携带所属机关团体或该所证明用途之函件前来交换。以边币换取其他货币者,手续费一律减为 1% 。 元以上则须持市贸易分局许可证并委托法定交换人,按照期望的买卖价格“叫市”,交换人在开行时即凭此请兑换所把买卖双方最高最低的价格挂牌公告,随后就由买卖各方委托的法定交换人公开自由讲行议价,按登记次序分别妥盘成交,买卖双方均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如遇供不应求时,各交换人按500元额依登记次序成交。延安市共有8家法定交换人,4家由公营商店选出,4家是市商会选出的私营商店代表。延安市货币交换所成立之时,公共商店的代表是西北商店、河口商店、新中国商店和大生栈,私营商店是同益永、天泰和、添德、天顺昌,每月改选一次,连选连任。①同年9月,延安市货币交换所征得边区银行总行同意,宣布增加货币兑换时间,除办公时间外,下午12时半至4时半概由边行代理兑换。③延长办公时间,保证整日办公,更加便利了各界的货币交换。通过上述努力,延安市逐步确立了合理可行的货币交换制度,包括手续、流程、时间以及确定法定交换人等,成为边区货币交换的基本遵循和蓝本。
此外,边区银行还设立货币交换基金和汇兑基金,以此确保各处货币交换所的货币交换及汇款支付。1943年6月3日,“边区银行各分行货币交换基金及汇兑基金运用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此项基金由总行根据各分行实际需要,在发行库内拨付,且支配权属于总行,不得与分行业务基金混合,视为流动资金。运用范围只限于边法币之交换、支付汇款及关系货币与汇兑之一切开支,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要求挪借。同时,要求保持规定数额,如库存增减至一定限度时,应将超存数额送总行或由总行拨足原定数额。如因货币交换关系,致使法币过多而边币不足,或者反之,皆应及时将过多之边法币解送总行换取边币或法币,或由总行指定各分行间互相交换。③设立和严格管理货币交换基金并灵活调剂各处盈缺,成为边区货币交换所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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